【推薦】試用期勞動合同范文集錦5篇
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關于合同的利益糾紛越來越多,簽訂合同也是避免爭端的最好方式之一。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試用期勞動合同5篇,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1試用期內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在試用期內,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⑵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⑶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⑷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重大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⑸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⑹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包括: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我相信大家通過上述文章的閱讀對于在試用期內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個問題都有一 ……此處隱藏2831個字……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若是因為用工方的原因解除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需要征求勞動者的意見。在勞動者同意的情形下,簽訂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協議,并依據協議約定,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在勞動者不同意協商解除,而用工方又因自身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天通知,沒有通知的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當然也需要根據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
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因用工方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用工方需要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的),并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本人。但考慮到試用期的特殊性,試用期滿就要轉正,因此,一般采用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的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要是在試用期內,單位是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么是不需要進行賠償的,如果不是依法解除,就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賠償。具體的賠償標準小編也已經在上文中進行了介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更多相關知識,你可以到網站進行了解。
試用期勞動合同 篇5同志(先生、女士):
年 月 日與甲方簽訂的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現因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由于 原因,)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有關規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發給經濟補償,發給相當于本人 月工資 元人民幣整。
甲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注:變更勞動合同書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失業職工管理機構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