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員工法定節日加班的管理工作,保障員工法定節日加班的合法權益,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二、法定節日加班的定義:
員工在法定節日(元旦、春節、清明節、勞動節、端午節、國慶節、中秋節等國家規定的節日)由于本崗位工作必須在節日期間完成的或各基層單位、工程項目部由于工期急、任務重等因素必須在節日期間工作的,均可按程序申請加班。事先無提前申請的加班視作為自愿延時工作。
三、申請法定節日加班的審批程序:
1、因個人工作需要在節日加班,由本人提前書面申請,經所在部門領導加具意見后,報人力資源部審核,呈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如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申請,需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核,呈公司總經理審批,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2、因各部室、基層單位因緊急工作需要在節日加班,由各部室或基層單位提前書面申請,經公司主管領導審核后呈公司總經理審批,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3、根據工程項目工期情況確需要在節日加班,由項目部提前書面申請(聯營項目需聯營者簽名同意),經所在單位領導審核后,報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加具意見,上報公司主管領導審批,再交人力資源部備案。
四、法定節日加班工資的計算及發放:以加班人員的崗位工資為計發基數,具體根據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公司人力資源部有最終解釋、修訂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