綿竹市科技創新創業孵化園入駐企業畢業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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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綿竹市科技創新創業孵化園管理,搭建功能完善的創業平臺,建立良好的創業環境和秩序,實現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的目的,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綿竹市科技創新創業孵化園以“堅持政府促進創業、社會支持創業、市場調節創業、勞動者自主創業”為原則,面向所有有志創業的合法公民,提供創業平臺,促進創業成果轉化,培育和形成創業人才聚集地。
第三條 綿竹市科技創新創業孵化園依托重點產業項目,重點孵化以促進就業為重點的創業項目。
第四條 入駐企業孵化期滿,可以準予畢業、延長孵化或因孵化失敗而終止。
第二章 畢業條件
第五條? 入駐企業達到以下條件的其中二條的應當給予畢業:
1.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
2.連續2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400萬元或者當年營業收入超過300萬元;
3.企業按現代企業制度建立了健全的財務制度;
4、獲得投資金額在300萬元以上;
5、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上市。
第三章? 孵化企業畢業的認定
第六條 綿竹市科技創新創業孵化園主要根據與入駐企業簽訂的入駐協議來決定入駐企業的孵化期限。
第七條 孵化期滿,在孵企業應當向綿竹市科技創新創業孵化園提供以下材料:
1、畢業或延長孵化申請,說明畢業或延長孵化的愿望與理由;
2、上一個月的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
3、企業經營管理情況,包括孵化項目完成情況,目前達到的生產規模,產生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4、企業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 孵化期滿,綿竹市科技創新創業孵化園要根據入駐企業提供的材料審查入駐企業是否達到規定的畢業條件。達到規定條件的,應當準予畢業。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則按以下辦法處理:
孵化期間有較大發展的,只在一個或者幾個方面未達到規定條件的,再經過一段時間的孵化可以達到畢業條件的,經在孵化企業申請,可以續簽入駐協議,延長孵化;
因客觀條件發生變化,孵化項目的研究及開發困難,未能實現預期的目標,效果不明顯,進一步孵化有困難的,視作孵化失敗,應終止孵化。
第九條 ?入駐企業孵化畢業標準,但有特殊原因不能遷出孵化中心的,經雙方協商,可以延長孵化時間。
第四章 畢業后的跟蹤服務
第十條 ?入駐企業從孵化園畢業以后,孵化園應當跟蹤其發展情況,保持與其聯系。
第十一條 可以與畢業企業簽訂跟蹤服務協議,繼續對畢業企業跟蹤服務兩年,允許畢業企業共享孵化園的服務設施和資源,繼續享受孵化園為入駐企業提供的優惠待遇和孵化服務。
第十二條 建立與畢業企業的定期聯系制度,關心畢業企業的發展,幫助畢業企業解決實際問題。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申請進入孵化園和正在孵化園孵化的企業。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實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孵化園負責解釋。